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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相关疾病不属法定职业病

发布时间:2007-10-24来源:职业卫生科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出台后,不少的白领工作人员提出这样的问题:从事视屏作业引起的视力下降或颈肩综合征以及职业压力过大造成的心理紧张等,是不是也可以纳入法律规范范围?日前,卫生部法制与监督司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说,上述病症可称之为职业相关疾病,目前还不能用法律来规范,这主要是由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和保障水平特点决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具有一定适用范围,法定职业病的概念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第二,列入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此外,还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形成劳动关系(个体劳动不纳入职业病管理)。在日前卫生部和社会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职业病分类目录》中,法定职业病被界定为10大类117种,从该名单可看出,《职业病防治法》首先解决的是对职工健康危害最严重的职业危害,如粉尘、放射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限,社会保障赔付能力有限,因此《职业病防治法》目前只能是雪中送炭。不过,法定职业病名单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该名单也会不断随之修订。至于说像视屏操作等职业相关疾病,虽然目前不列入法律适用范围,但完全可以用行政、教育以及健康促进等手段加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