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谓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目前我国法定的职业病有哪些?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公布的有十大类,116种。
其中尘肺有13种。如矽肺、煤要尘肺、石棉肺、水泥工尘肺、电焊工尘肺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有11种。如外照射急性、亚急性、慢性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病等。职业中毒56种。
如铅、苯、汞、锰、有机磷农药中毒等。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如中暑、高原病等。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如布氏杆菌病、森林脑炎等。职业性皮肤病8种。如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等。职业性眼病3种。如职业性白内障、电光性眼炎。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如噪声聋、铬鼻病等。职业性肿瘤8种。如苯所致的白血病、石棉所致的肺癌、胸膜间皮瘤等。其他职业病5种。如职业性哮喘、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束炎等。
三、职业病在什么机构诊断?诊断时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本市可在汉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组进行诊断。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诊断职业病首先要提供准确的职业史。其次是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再就是依据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经职业病诊断机构集体诊断。
四、职业病患者享受何待遇?
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其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
职业病病人应进行伤残鉴定,享受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并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五、如何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㈠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特别是具有尘毒危害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止有害因素对工作场所的污染,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因素,亦应采取综合预防、治理措施。
㈡ 控制粉尘、毒物进入机体的剂量。加强个人防护、缩短接触时间,以减少尘、毒进入人体。
㈢ 用无毒、低毒材料取代高、剧毒材料。
㈣ 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做好上岗前及定期职业危害性体检,发现就业禁忌症、吸收状态、观察对象、早期慢性中毒、给予及时处治。对毒物特别敏感者适当调换工种。加强保健膳食,增强全身抵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