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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监护人在预防接种中的责任和义务

发布时间:2018-04-18来源:计免科作者:计免科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和《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有关规定,儿童监护人在儿童预防接种中应该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1)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尽快到儿童居住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预防接种单位为其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

(2)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长期保管,随儿童迁移。发现接种证污损、缺页或遗失的,儿童监护人应当到原预防接种单位及时补办

(3)儿童入托、入学时,儿童监护人应当配合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疫苗,应当配合预防接种单位及时补种。

(4)儿童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和责任接种单位约定的接种时间,及时到认定的接种单位接受第一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医务人员上门调查预防接种工作时,要主动拿出预防接种证供检查使用。

(5)实施接种前,儿童监护人应给孩子换上柔软宽大干净的内衣,以免摩擦、污染接种部位;让孩子吃好、休息好,防止出现因饥饿和过度疲劳而发生晕针现象;携带儿童预防接种证;向预检人员如实提供孩子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6)接种疫苗后,儿童监护人应当陪同孩子在预防接种 单位指定区域观察至少 30 分钟,无异常情况后,儿童监护人需在接种记录中签字,然后才能离开接种场所。特别是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应现场口服,服用疫苗前后半小时不宜喂热食及哺乳。疫苗注射部位要保持清洁,防止局部感染。

(7)由于儿童生病、外出等原因不能按预约时间进行预防接种时,务必要在下一个预防接种日主动去接种单位补种。如儿童未完成规定的免疫接种,因故迁移、外出、寄居外地(外出前一定要告知原接种单位,复印接种卡),可凭儿童预防接种证到迁移后的现居住地认定的预防接种单位继续 完成规定的疫苗接种。

(8)若接种疫苗过程中或接种后出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儿童监护人应当及时报告接种单位,配合预防接种单位和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处理,并配合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开展调查诊断。

(9)儿童监护人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 60 日内向预防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并提交完整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需的材料。儿童监护人对设区的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医学会申请再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