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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继续教育及岗位练兵管理办法(试 行)

发布时间:2011-01-14来源:办公室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的需要,推进全中心继续教育及岗位练兵工作,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继续教育工作,坚持“岗位需要,专业对口,自学为主,适当激励”的原则;职工岗位练兵工作,坚持“持之以恒、立足本岗、探索创新、讲究实效”的原则,确保实现中心长期可持续发展目标。

第三条  职工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学历教育、远程教育、科研论文;职工岗位练兵的内容分为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练兵。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为职工继续教育及岗位练兵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考核本单位职工继续教育及岗位练兵工作。

第五条  职工继续教育及岗位练兵的主体为在本单位在岗职工。

第二章  职工继续教育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培训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培训是指对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或在业务科室工作的其他人员进行知识技能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培训是指中、省、市组织的专业培训和市人社局组织的公需科目培训。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或在业务科室工作的其他人员接受在岗培训情况作为聘用、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培训实行学分/学时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在业务科室工作的其他人员,每年获得的学分/学时不低于25学分/80学时(学分/学时可相互转换,每6学时计1学分)。其中高级职称专业科目类学分标准为8分(可连续两年满16分计算),公需科目学时标准为24学时;中级职称类学分标准为5分(可连续两年满10分计算),公需科目学时标准为24学时;初级职称类学分标准为3分(可连续两年满6分计算),公需科目学时标准为12学时。在业务科室工作的其他人员参照初级职称学分/学时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培训实行登记和验证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或在业务科室工作的其他人员参加中、省、市组织的会议培训或专题培训后,须书面写出培训小结并将其参加培训的各类教材或书籍交由综合办公室保管,需要使用时办理借阅手续;其培训小结、学分证、培训证等证明材料装入个人技术档案;待办理完以上手续,综合办公室出具报账证明后财务室方可给予办理结账手续。参加学分/学时培训的人员应在学习结束后及时将获得的学分/学时情况交综合办公室进行登记,审核后报市卫生局、市人社局验证。

二、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  学历教育是指职工通过自学或集中授课的方法,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的过程,包括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函授、夜大等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职工学历教育,应坚持“自学为主,工作为重,统筹兼顾”的原则,并实行“个人申请,科室推荐,主任审批”的管理办法,提倡、鼓励职工走自学成才道路。

第十三条  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所学专业必须与所聘技术岗位相关。

第十四条  在岗的非医学类专业人员可申请脱产学习,须由本人书面申请,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参加。

第十五条  经组织同意参加学历教育的在岗职工,所需的面授/集中学习时间由所在科室妥善安排,不得补休或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  凡未列入国家计划、未参加国家教委举办的入学考试(自学考试除外),参加未经国家教委批准的办学单位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学习,所获学历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  安置到中心的非医学类专业人员(转业、复退军人或其他人员),原则上须脱产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后再安排工作,学习期间发放基本生活费。

三、远程教育

第十八条  远程教育是指职工通过音频、视频以及包括实时和非实时在内的计算机技术获得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学分的过程。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暂定为华医网。

第二十条  非医学类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由各专业技术部门组织的培训或参加相关网络学习,年度学分/学时要求参照第八条执行。

四、科研论文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心业务科室原则上每三年必须完成市级以上立项课题1个。每年开展专题性调查1个,并写出专题性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按职称不同,制定相应论文发表要求: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每年在国家级医学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中级职称人员每年撰写论文1篇以上,每两年在省级及以上医学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初级职称人员每年至少撰写论文、专题性业务总结1篇。

第二十三条  职工论文发表后应将刊发书刊原件交由综合办审核、登记、复印后装入个人技术档案。

第二十四条  论文发表、专题性调查报告评定时间截止在每年1231日。

第三章 岗位练兵管理

第二十五条  岗位练兵活动对于加强中心疾控队伍建设、加强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机制起到了极大推动作用,岗位练兵活动能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因此中心各级各类人员都需要立足岗位练精兵,强化技能提素质。

第二十六条  岗位练兵活动是对各级各类岗位在岗人员进行基本功训练,以提高技术水平的过程。

第二十七条  岗位练兵活动的内容分为共同科目和专业科目。共同科目按照全员参与及专业全覆盖的原则,由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专业科目中心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科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第二十八条  岗位练兵活动按照各级各类岗位“应知应会”和“绩效考核评估标准”的要求进行。做到材料、教员、内容、时间四落实。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九条  经组织同意或安排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职工,按规定报销全部费用。

第三十条  经组织同意参加学历教育的职工,取得学历后中心报销学费的60%

第三十一条  参加远程教育学习的职工,年度内取得规定

学时者报销全部费用。

第三十二条  职工撰写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在核心期刊上

发表的,其刊登费全额报销。

第三十三条  按要求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分/学时的职工,每多取得Ι类学分1分者奖励10元。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未按要求完成年度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所需学分/学时者费用自理。

第三十五条  未按要求完成年度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分/学时者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或在业务科室工作的其他人员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完成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分/学时者,年度考核格次定为基本合格,相关处罚标准参照《市疾控中心职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或在业务科室工作的其他人员连续叁年未按要求完成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分/学时者,不得续聘在原业务科室工作岗位,相关处罚标准参照《市疾控中心全员聘用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小条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