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汉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

汉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天气: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防病专题 » 免疫规划 » 汉中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汉中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01-25来源:计划免疫科作者:

 

为加强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计划免疫服务和管理,消除免疫空白,减少易感人群,控制传染病扩散,保护儿童健康,提高计划免疫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特殊人群计划免疫工作管理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是指户籍不在暂住地的外省、市、县7岁以下儿童,且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或户籍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中7岁以下儿童。

二、流动人口适龄儿童与当地儿童享有同等计划免疫服务权利。计划免疫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无论何地出生或是否计划外生育,都应由暂住地预防接种站(乡镇卫生院防保科)提供规范化的预防接种服务。各预防接种站(室)提供预防接种时,必须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

三、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每名适龄儿童都必须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证,凭证接种后方可办理入户、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四、各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行政部门及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必须充分认识搞好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和落实辖区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实施预防接种工作的职责和各项措施。

(一)凡在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有计划的实施预防接种。各县(区)、乡镇、办事处要把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管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范畴,作为各社区、包片、包村人员的考核指标,要求对其所管辖区域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摸清底子,造册登记,随时掌握流入、流出动态,主动为疾控部门提供辖区暂住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出入信息,共同搞好预防接种服务工作。

(二)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计划免疫工作的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计划免疫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督导和考核制度,积极协调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全区流动人口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疾控中心和县(区)医疗单位,各乡镇卫生院要定期对辖区内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进行摸底调查,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居住地点、活动场所及流动情况,城区每月、农村每季度深入社区、村户进行摸底登记和查漏补种。

(三)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要建立春、秋两季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情况通报机制,发现缺、漏种儿童,要立即补种并建证、卡、册。

(四)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卫生部门搞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检查,及时为卫生部门提供适龄儿童上户的有关资料,掌握儿童的免疫接种情况,便于把好免疫空白关口。各派出所下派的包片民警要配合社区、居委会和暂住户的房主,摸清、熟悉管辖区域的流动儿童现状,为卫生部门反馈儿童预防接种的相关情况。

(五)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督促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将流动人口适龄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纳入工作范围。在开展计生普查等经常性管理工作中,协助查验并及时反馈新生儿的预防接种情况,在核发育龄妇女准生证时,动员新婚夫妇签发新生儿完成预防接种承诺书,从源头上堵塞计划免疫工作的漏洞。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对外来人口办理营业执照时协助卫生部门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妇联、劳动、司法等机构要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免疫预防接种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大力支持,主动配合,共同做好免疫预防和疾病控制工作。

五、辖区所有接生医院必须在新生儿出生24小时内完成卡介苗、乙肝疫苗第一针接种并办理预防接种证。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必须与预防接种证相符,家长及时将新生儿全部信息反馈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完成计划免疫规定的各种疫苗接种任务。

六、疾控中心和各乡镇卫生院要依法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办理接种证(卡)、转证(卡)及接种证查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实施,要依法履行职责,抓好宣传教育,科学规范规律,提高业务质量,确保广大儿童安全健康。儿童外迁时,要办理转证、转卡手续;儿童迁入时,负责查验接种证,对无证儿童,按《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完成接种或补证补种。要按期深入社区,村户排查漏种儿童,坚持做好查漏补种工作。

七、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陕西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计划免疫规定,未完成计划免疫任务的;

(二)不履行法定责任,拒绝配合疾控部门开展计划免疫工作的;

(三)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造成预防接种责任事故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疫苗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

本办法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6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