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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计划免疫疫苗针对传染病监测与应急处置方案

发布时间:2007-01-25来源:计划免疫科作者:

汉中市计划免疫疫苗

针对传染病监测与应急处置方案

1   脊髓灰质炎

1.1 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监测病例定义

1.1.1 AFP病例

所有15岁以下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症状的病例,和任何年龄临床诊断为脊髓灰质炎的病例均作为AFP病例。

AFP病例不是一个单一的疾病种类,而是以急性起病、肌张力减弱、肌力下降和腱反射减弱或消失为主要特征的一组征候群。常见的AFP病例包括以下疾病:

1)脊髓灰质炎;

2)格林巴利综合征(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GBS);

3)横贯性脊髓炎、脊髓炎、脑脊髓炎、急性神经根脊髓炎;

4)多神经病(药物性多神经病,有毒物质引起的多神经病、原因不明性多神经病);

5)神经根炎;

6)外伤性神经炎(包括臀肌药物注射后引发的神经炎);

7)单神经炎;

8)神经丛炎;

9)周期性麻痹(包括低钾性麻痹、高钾性麻痹、正常钾性麻痹);

10)肌病(包括全身型重症肌无力、中毒性、原因不明性肌病);

11)急性多发性肌炎;

12)肉毒中毒;

13)四肢瘫、截瘫和单瘫(原因不明);

14)短暂性肢体麻痹。

1.1.2 高危AFP病例

年龄小于5岁、接种OPV次数少于3次或服苗史不详、未采或未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临床怀疑为脊髓灰质炎的AFP病例。

1.1.3 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

    同一县(区)或相邻县(区)发现2例或2例以上的临床符合病例,发病时间间隔不满2个月。

1.2 病毒学分类标准

AFP病例分类基本参照WHO推荐的病毒学分类标准。对脊灰疫苗病毒阳性的AFP病例,要求省级专家诊断小组综合国家脊灰实验室的检测结果、流行病学和临床等资料进行诊断,对符合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病例进行单独分类。

1.2.1脊灰确诊病例:凡脊灰野病毒检测阳性的AFP病例为脊灰确诊病例。

1.2.2脊灰排除病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凡是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脊灰野病毒和疫苗病毒检测都阴性的AFP病例;

2)脊灰疫苗病毒检测阳性的AFP病例,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

3)采集到不合格粪便标本,脊灰疫苗病毒检测阴性/或无粪便标本,无论60天随访时有无残留麻痹/或死亡、失访,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

1.2.3脊灰临床符合病例:无标本或无合格标本,脊灰野病毒和疫苗病毒检测阴性,无论60天随访时有无残留麻痹/或死亡、失访,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不能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

1.2.4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病例:从粪便等标本中分离出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临床诊断符合脊灰的病例。

如发生2例或2例以上相关的VDPV病例,则视为VDPV循环。

1.3 病例报告

1.3.1 AFP病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工作人员执行首诊负责制,发现AFP病例后,城市在12小时内、农村在24小时内报告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最快的方式逐级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3.2 高危AFP病例

1.3.2.1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报告的AFP病例和判定高危AFP病例的定义,直接确定本县是否出现高危AFP病例,一经确定,要及时将此情况报告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3.2.2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分析病例,及时发现高危AFP病例。

1.3.3 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

    省级AFP病例专家诊断小组要定期开展工作,对报告的AFP病例进行诊断分类,在此基础上对临床符合病例进行分析,确定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跨省界的聚集性临床符合病例,要通过全国的AFP病例监测资料分析获得。

1.4 病例调查

1.4.1 AFP病例

接到AFP病例报告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48小时内派专业人员对病例开展调查,在临床医生配合下,详细填写“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个案调查表”。

调查按以下步骤进行:

1)核实诊断,排除非AFP病例:如果病例不是弛缓性麻痹或者由明确其它原因引起的麻痹(如外伤或脑、脊髓占位性病变)或者麻痹的发生不是急性的,则可诊断为非AFP病例,不需要上报。但仍需填写个案调查表,留档备查。

2)了解病史:应了解麻痹发生时间、是否伴发热、麻痹部位是否对称、是否疼痛、有无损伤或注射史、OPV服苗史、患者和周围人群近期服苗情况等。

3)临床检查(咨询临床医生、查看病历):重点检查肌力、肌张力、肌腱反射、肌萎缩和肢体活动情况。

4)填写个案调查表:要求完整、准确填写,避免缺项和漏项。如有调查表中未包括的症状或体征可用文字说明;调查时力求明确临床诊断。

个案调查完成后,应及时上报市、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4.2 高危AFP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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