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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下发2007年汉中市《中央转移支付结核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09-03-11来源:结核病科作者: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10年)》《汉中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10年)》,进一步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2007年结核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促进《陕西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10年)》《汉中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10年)》目标的实现,降低结核病的感染、发病与死亡,提高全人口的健康水平。

(二)年度目标

1、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覆盖率以县()为单位继续保持在100%,并向边远贫困和交通不便地区、流动人口、特殊人群深入发展,不断提高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的人口覆盖率。

2、新涂阳肺结核病病人发现率达到70%及以上。

3、新涂阳肺结核病人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肺结核病人完成治疗率保持在90%

4、全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发现、治疗管理肺结核病人数2678例。

二、项目的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市本级和11个县(区)。

(二)项目内容

1、病人诊断

对到指定结防机构就诊的肺结核可疑病人提供免费的结核病诊断检查。包括提供1次胸部X光片和3次痰涂片(晨痰、夜间痰、即时痰)检查。据估算,每检查7例可疑病人,可确诊1例涂阳肺结核病人。

2、为肺结核病人提供免费药品和随访查痰

对发现的肺结核病人,按照国家标准化疗方案免费提供抗结核药品,在治疗过程中根据随访查痰的结果调整治疗方案。治疗期间免费进行3次痰涂片检查,以检验治疗效果,初治涂阳和重症涂阴治疗满256个月各免费查痰一次,复治涂阳治疗满258个月各免费查痰一次,初治涂阴病人治疗满2个月和疗程结束各查痰一次。各类病人的治疗以不住院化疗为主,采用国家标准化疗方案,在当地结防机构接受规范的治疗管理。提供免费药品给病人时要依据辅助检查结果并做好宣教工作。治疗过程中要加强药品毒副反应的跟踪和处理。

3、肺结核病报病管理和督导管理

1)肺结核病报病管理

各级综合医院、厂矿企业医院、部队驻地方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相关科室医生要提高对肺结核病可疑症状的认识和警惕性,对于发现的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疑似病人,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及时进行疫情报告外,还要求做好病人的转诊、推荐工作,以保证病人得到及时的确诊和享受国家免费诊断、治疗政策。对推荐、转诊、报告的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疑似病人的卫生工作者以及承担有关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务人员给予适当奖励,激励农村医生参与肺结核的报告及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2)督导管理

对按要求已完成肺结核病人(包括涂阳和涂阴病人)管理工作的县、乡、村督导医生、家庭督导员、志愿者督导员等,发放督导治疗管理补助费。对于因病人死亡、丢失、迁出等因素停止治疗的病人,应根据管理人员督导病人的时间按比例给予管理费。

3)管理病人的要求

对于直接面视下督导服药的病人,督导员要求必须做到隔日督导服药,药品和治疗记录卡保存在督导员处;对于没有直接面视下督导病人服药的,县CDC必须明确病人的督导员(包括家庭成员、志愿者等)和乡村管理医生,对督导员进行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要求负责该病人管理的乡村医务人员必须做到强化期每周督导病人1次,继续期至少每半个月督导病人1次。县级结防机构进行病人随访时要做好宣教工作。所有负责病人督导的医务人员应按照指南要求落实病人管理,访视过程中要做好药品毒副反应的处理并认真做好病人督导记录,以备核查。

4、疫情追踪

利用全市结核病疫情网络报告监测系统,了解大疫情已报告而未在结防机构登记的肺结核病人情况,由县区疾控机构专业人员或聘用专业人员,主要是经过相应培训的乡级人员,按照《陕西省肺结核病人转诊、追踪实施办法》进行追踪。在病人治疗过程中,因各种因素造成病人中断治疗,县结防机构应通过三级防痨网络进行及时追踪,使病人能够继续接受规范治疗,并对病人的管理乡、村医生进行管理工作问责。项目为追踪人员追踪每例病人提供50元的食宿费和10元的交通费,县级结防机构应将追踪费用落实到追踪人员。

5、提高肺结核病人发现率

1)乡(镇)卫生院查痰

我市已在78个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建立了痰涂片检查点,对农村结核可疑者开展痰涂片检查工作,提高发现率。项目为各查痰点提供免费查痰耗材。检查农村结核病可疑者数(即需查痰人数)按照1/3所辖人口的100/10万测算,每个可疑者查3张痰涂片(晨痰、夜间痰、即时痰)。各县区应根据本县实际情况,选择已设立痰检点中位置合理、具备条件的卫生院,作为乡镇级病人发现的诊疗点辐射周围乡镇,加强结核病服务人员培养,完善其服务功能。县级结防机构要加强对所有痰检点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病人发现的前哨作用,建立起乡镇痰检点病人登记管理的监测系统和痰检质控系统,合理分解任务指标,及时发放免费查痰耗材,定期对各查痰点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考核,根据结果给予相应的工作补助。

2)疫情报告

运用结核病网络专报系统,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实施报告管理工作,以保证国家以及全市获得及时准确的疫情信息。项目为县疾控机构开展的结核病网络专报工作提供相应的经费补助,保障基层结核病网络专报工作顺利进展。县级结防机构网报人员应保证病人资料网络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每日进行病人信息报告,定期对报告信息进行完善,对全县网络报告的结核病信息进行管理。

3)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

    对所有涂阳肺结核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动员已知的肺结核病人密切接触的家庭成员中有可疑症状者尽早到结防机构就诊,为其提供合适的交通补助和免费胸片、痰涂片检查。密切接触者按照每例涂阳病人的家庭密切接触者中有1人有可疑症状计算。

6、规划管理工作

1)健康促进

结合“3.24世界结核病防治日”开展专题性和日常综合性健康促进活动,同时结合“卫生下乡”活动开展结核病的宣传教育工作。与新闻媒体和妇联、教育等部门合作,举办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及有关病人发现的专题活动;对年度健康促进活动进行督导评估。

2)强化督导

 为提高工作质量,确保完成各项工作指标,各级要加强分级督导工作力度。市级每年对所辖县(区)强化督导1次;县(区)每年对所辖乡镇强化督导1次。各级在开展督导工作时,要围绕提高质量、服务基层的原则,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保存好相关工作记录。

三、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市卫生局负责结核病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管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监测和督导检查,对项目实施进行质量控制。

(二)技术措施

1、病人诊断、治疗和管理工作要按照新版《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要求开展工作。

2、初诊涂阴肺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和管理要严格执行《涂阴肺结核病人诊断和治疗管理规范》,详细登记病人相关资料。

3、所有项目经费的开支要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财经制度,财务支出要符合财经法律、法规、纪律要求。肺结核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的发放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肺结核病报病奖和督导管理费补助办法》(陕卫规发[2005]248号)实施,报病管理费的领取需提供病人转诊单并有病人和财务管理人员签名,登记造册,做到发放及时、准确。

4、病人转诊、追踪工作的开展要按照《陕西省结核病转诊、追踪实施方案》开展各项工作。

5、痰检点病人发现要按照《陕西省乡镇卫生院痰检点工作方案》开展各项工作。

6、其他各项工作要按照《陕西省乡、村结核病防治工作指导手册》开展各项工作。

7、各级结防机构要有专人负责保管抗结核药品、物资,加强药品、物资的发放、使用、登记管理,分发程序要求记录清楚详细,便于检查;设备要有专人负责,及时维护。

8、广泛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动员和健康教育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了解结核病防治的各项政策和防治知识,形成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关注的局面。

(三)资金安排和管理

1、经费安排:广

2007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我省结核病项目资金504734元,用于病人的诊断和治疗的药品、耗材等物资采购、涂阳病人家庭成员密切接触者调查、乡镇卫生院痰检点病人免费检查和查痰补助、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督导化疗管理、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报病补助、追踪疫情报告病人和中断治疗病人、网络专报工作经费补助、强化督导、健康促进等领域。具体补助项目及金额见附件表1

病人诊断费:病人诊断所需耗材由省级采购工作组负责招标采购,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按照需要分配、足量供应原则,根据各地实际诊断可疑人数发放到市级,市级再分发给各县区。病人诊断工作补助按照每例病人8元的标准发放给各县级结防机构。

药品费:各类病人药品由省级采购工作组负责招标采购,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按照按需分配、足量供应的原则,根据各地实际病人数量发放到市,市级再分发到各县区。各级单位均要求做好药品的保管、发放、分配、登记、监控等工作。

随访检查费:为治疗期间每例病人提供三次随访查痰检查。查痰所需耗材由省级采购工作组负责招标采购,省结防所根据各地实际病人数量发放到市,市级再分发到各县区工作补助按2.5/x3次(三个痰标本/例)发放给各县级结防机构。

报病补助:对推荐、转诊的肺结核病可以症状者,一经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就应按时给予推荐、转诊人每例病人10元的报病奖励。结防机构要做好费用发放登记,有相关原始资料佐证,领取人要留下电话和身份证复印件,上级结防机构要在督导时对报病费的发放情况进行核查。县级结防机构要每月统计报病情况,每月兑现报病费给相关人员。报病费超过预算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病人管理费:各县(区)应按照实际督导管理的病人数发放补助。补助标准为:初治涂阳、重症涂阴病人100/例,县、乡、村三级按照2:2:6的比例分配;复治涂阳病人120/例,县、乡、村三级按照2:2:8的比例分配;初治涂阴病人60/例,县、乡、村三级按照1:1:4的比例分配。完成督导任务的医务人员按规定给予全额补助,未完成者按照管理天数比例给予补助;负责直接督导病人的医务人员给予全额补助,未直接负责督导病人的医务人员按照督导次数给予适当补助;对于负责督导病人的家庭成员和志愿者按规定给予补助;县区可考虑将治疗管理费作为随访查痰的交通补助给予病人,以减轻病人交通负担,提高随访复诊率。县级结防机构要加强对病人管理工作的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兑现病人管理费。领取病人管理费要求签名造册,保留督导管理病人相关工作记录,领取人要留下电话和身份证复印件,上级结防机构督导时要进行核查。管理费发放原则上在结束病人管理后及时发放,也可先发放部分,待管理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另一部分。

追踪病人费:依据实际追踪病人数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60/例,其中食宿费25元、交通费25元,补助费10元。县级结防机构应将追踪费用落实到追踪人员。县级人员追踪,食宿费和交通费凭票报销并一并报销补助费,乡村人员追踪,追踪费可签名造册领取。领取追踪费需要签名造册,领取人留下电话和身份证复印件,提供追踪的相关佐证资料。上级结防机构要对追踪费发放情况进行核查。

查痰耗材费:由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发给县级结防机构,县级结防机构根据痰检点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配发。

查痰工作补助费:按照乡镇卫生院实际查痰可疑者人数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3/人·次×3次(三个痰标本)/例。查痰补助费发放要求签名造册、痰检点保留痰检工作记录,县结防机构保留痰检工作统计表,留下领取人电话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备核查。查痰工作补助不得发放给县级痰检人员。

接触者调查费:县级结防机构应为主动来结防机构接受检查的每例密切接触者提供5/例的交通补助,并为每例可疑症状者提供免费痰涂片和胸片检查。所需耗材由省级采购工作组负责招标采购,省级结防所根据市级病人数发放到市级,市级再分发给各县区。检查工作补助按每例2.5元的标准发放给县级结防机构。对接触者的调查需要有相关的记录材料。县级调查人员需要凭票报销交通费,提供调查原始佐证资料;交通补助的领取需要签名造册并留下领取人的电话和身份证复印件;上级部门要对交通费的使用进行核查。

督导费:市级补助标准为1000/县,县级补助标准为100/乡。各级凭票报销督导费,保留督导工作记录。

网络专报补助费:主要用于疾控机构结防科网络信息费和电话费,补助标准为2000/县。凭电信部门原始发票报销。

以上经费预算见附表1

健康促进费:主要用于各级在世界结核病日开展健康促进活动的经费补助和日常宣传经费;各级发放宣传材料的运输、分发费用;由省级采购工作组负责招标采购,为10个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卫生局和结防机构配备健康促进设备;为省级举办健康促进培训、会议以及开展健康促进督导评估工作提供经费补助。

2、经费管理

1)资金必须做到专帐管理、专人负责。

2)补助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

3)经费发放手续必须完备、齐全。

4)工作过程要求完整原始佐证资料,工作数量和质量要有考核记录,要把补助经费发放与工作任务完成和工作质量挂钩,加大经费的使用监管力度,保证项目的规范实施。

5)各市的健康促进经费由各市卫生局管理和分配;其余补助经费由市、县结防机构管理和发放。

(四)招标采购

省卫生厅和财政厅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对全省所需药品、物资的购买品目、规格和数量,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合作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采购完成后报卫生部和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时间

120083月底完成项目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招标采购工作在20089月底前完成。

3200812月底前,所有经费达到项目执行单位。

420098月开展项目中期评估;200912月开展项目终期评估和总结。

520094月、9月进行两次省级督导检查。

6、其余工作于2009年年底完成。

五、项目的监督和评估

1、项目完成后,省卫生厅、财政厅将项目总结、考核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

2、市卫生局将分别在项目实施中期和项目后期,检查每个县区。对项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考核评价指标,适用《中央转移支付项目执行情况核查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薄弱的县区重点加强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遇到的问题,要求一查到底,动态追踪,直至改正。